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适应学校各项工作要求,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陕西省教育厅转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教财办〔2014〕1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工作人员出差费用的报销。
我校工作人员临时到西安市区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下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工作人员在西安市区(含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因公办事,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在本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从严安排出差,严格审批程序。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事项,确因工作和业务需要的出差事项,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有关文件、通知及内部请示上签批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预算。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在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出差,不得超支。各部门要节约并合理安排差旅费预算,不得安排无目的差旅费预算,不得安排以旅游为目的差旅费预算,不得安排无必要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费预算。
第七条 学校按照分地区、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省财政厅印发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出差人员根据出差地点、时间和标准,持有关领导审批签字的文件、通知、信函、申请等,可以预借差旅费,出差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和归还借款手续。已借差旅费因故未出行的,应在3日内归还借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高铁、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是否超过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标准,系按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单程标准计算,不得将往返或多程交通费用合并计算。
(一)院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其他人员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超出规定等级的(除乘坐飞机票价不超过对应高铁票价或3倍火车硬卧票价的外),需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的,分别按规定等级的票价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三)董事长出差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乘坐火车软(硬)座,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座同席软(硬)卧。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用及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高铁、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自驾或租赁车辆出差。因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经部门领导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凭据报销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报销标准以不超过相应级别交通工具金额为限,市内交通费减半补助。自驾出差由此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分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第十八条 校级领导及聘任教授、研究员和相当职称人员出差可入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规定限额标准2倍内凭票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若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的,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地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出差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分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进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按照会议通知或会议主办单位证明,凭据报销会务费及资料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参加培训,上级部门(或培训单位,下同)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上级部门没有规定,时间在两周以内(含两周)的,在途期间和培训期间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按照培训通知或培训单位证明,凭据报销培训费及资料费。时间超过两周的,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按照培训通知或培训单位证明,凭据报销培训费及资料费。培训期间,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地区进修或访学,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进修或访学期间,住宿费按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派出、临时借用到常住地以外的单位工作及参加各种工作队,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工作单位提供住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工作单位不提供住宿的,按照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住宿费;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到常住地以外的单位挂职锻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西安市区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西安市区(含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因公办事,未搭乘学校公务用车的,可凭据报销因公办事的公交、地铁车票,原则上不报销出租车票和网约车票。确因学校应派车而因故未派车须乘坐出租车或自驾车的,经办人应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院办负责人签字后,可凭票报销出租车费,自驾车的可凭据报销与出租车费用等同金额的燃油费。不能回家或回学校用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市区参加会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但确因会议地点距家或学校较远必须在会议地住宿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可按标准报销住宿费,凭据报销公交、地铁车票。会议不提供用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三条 由本校学生组队,代表学校参加各项比(竞)赛,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级别的差旅费规定报销。在途和比(竞)赛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据实报销。
第三十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进行实践、实习活动,除有合同约定或学院另有规定外,不另发伙食补助费,不另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作为科研项目组成人员出差,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其他人员级别的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须于1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三十七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无票据或票据不连续、不完整的,由本人提供有关凭据或书面说明情况,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提倡自驾车出差。对于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以及开展考察、调研等工作,必须要租车或自驾车前往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凭合法票据报销相关租车费、燃油费、路桥费。对于因租车或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租赁车辆须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原则上不能租用私人车辆。
第三十九条 使用公务车辆、租车或自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需提供完整的显示出差时间的路桥费发票和住宿费发票。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对方已安排了食宿的,不再另报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开会、培训、进修、访学、外派期间,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相关部门、项目承担,不得向其他部门、项目转嫁。
第四十三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四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事项、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差旅费以及出差期间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专家,由学校承担差旅费的,报销时需提供书面材料,说明邀请事由、校外专家姓名、工作单位等事项,凭据按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慎丢失出差票据的,要写出详细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予以报销。
第四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游览、参观等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业务招待费,不在差旅费中列支报销,须另外填制凭证按业务招待费报销程序履行报账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教职工境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西财行知院发〔2016〕18号)同时废止。学校现行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城际间出差交通费标准表
出差人员 |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级领导及聘任教授、研究员和相当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
凭据报销 |
附表二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区(省会及大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 |
院级领导 |
其他人员 |
北京 |
650 |
300 |
100 |
天津 |
480 |
220 |
100 |
河北 |
450 |
200 |
100 |
山西 |
480 |
220 |
100 |
内蒙古 |
460 |
210 |
100 |
辽宁 |
480 |
220 |
100 |
大连 |
490 |
220 |
100 |
吉林 |
450 |
200 |
100 |
黑龙江 |
450 |
200 |
100 |
哈尔滨 |
450 |
200 |
100 |
上海 |
600 |
270 |
100 |
江苏 |
490 |
220 |
100 |
浙江 |
500 |
230 |
100 |
宁波 |
450 |
200 |
100 |
安徽 |
460 |
210 |
100 |
福建 |
480 |
220 |
100 |
厦门 |
500 |
230 |
100 |
江西 |
470 |
210 |
100 |
山东 |
480 |
220 |
100 |
青岛 |
490 |
220 |
100 |
河南 |
480 |
220 |
100 |
湖北 |
480 |
220 |
100 |
湖南 |
450 |
200 |
100 |
广东 |
550 |
250 |
100 |
深圳 |
550 |
250 |
100 |
广西 |
470 |
210 |
100 |
海南 |
500 |
230 |
100 |
海口 |
500 |
230 |
100 |
重庆 |
480 |
220 |
100 |
四川 |
470 |
210 |
100 |
贵州 |
470 |
210 |
100 |
云南 |
480 |
220 |
100 |
甘肃 |
470 |
210 |
100 |
宁夏 |
470 |
210 |
100 |
西藏 |
500 |
230 |
100 |
拉萨 |
500 |
230 |
100 |
青海 |
500 |
230 |
100 |
西宁 |
500 |
230 |
100 |
新疆 |
480 |
220 |
100 |
附表三 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及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市区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院级领导 |
其他人员 |
西安市 |
460 |
230 |
80 |
咸阳市 |
320 |
160 |
80 |
铜川市 |
300 |
150 |
80 |
宝鸡市 |
320 |
160 |
80 |
渭南市 |
300 |
150 |
80 |
汉中市 |
300 |
150 |
80 |
商洛市 |
300 |
150 |
80 |
安康市 |
300 |
150 |
80 |
榆林市 |
350 |
170 |
80 |
延安市 |
350 |
170 |
80 |
杨凌区 |
320 |
160 |
80 |
韩城市 |
300 |
150 |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