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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生收费行为,完善收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教育收费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我校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学校应当贯彻、落实国家高校收费政策,健全收费管理机制,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合理合规。 

第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收费管理工作,学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收费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学校收费分为教育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
  第五条 教育事业性收费包括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一)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在本校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以及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为在本校接受教育者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学校住宿费以“优质优价,同质同价”为原则,其收费标准根据基本建设、基础设施、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等条件确定。

第六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方收取的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教材费。学校代收教材费是指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所需教材的采购款项。

(二)体检费。是指学校按规定对学生组织体格检查按照与医疗机构签订的体检合同价格收取的体检费。

(三)军训服装费。是指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价格统一为学生代购收取的军训服装费。

(四)公寓用品费。是指学校为学生提供的被褥等公寓用品,按照指定供货商提供的合同价格代为收取的公寓用品费用。公寓用品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要求配备。公寓用品也可由学校指定供应商学生自愿直接向供应商购买。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指学校受上级职能部门委托,代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向我校在校生收取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费标准按照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文件规定执行。

(六)考试报名费。是指有关职能部门或考试管理机构委托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如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由学校向报名者代收代缴的报名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执行。

(七)其他代收费。是指学校为学生代办的与其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户口迁移证(卡)、火车票磁条等服务性项目代收代缴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校的各项收费,应按照规定报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向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并公示,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条教育事业性收费标准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每年四月底前测算,经院务会研究并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后,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需要计划财务处在统一向受教育者代收取的费用,需提交收费申请,收费申请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合同原件或相关文件等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分管校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每年六月底前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经院务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其中按规定需要报送备案的应与教育事业性收费一并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处应于每年七月底前向计划财务处书面提交助学贷款、建档立卡学生的收费标准,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

第十 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不得按学期收取。非学历教育可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学期收费。学费如有调整,原则上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发生学籍变动等特殊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学生休学或参军的,休学或参军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复学后按复学学籍所在班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条件标准缴纳;若休学时间不足一年,休学期间剩余学费、住宿费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退费。

2.留(降)级学生按留(降)级后学籍所在班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条件标准缴纳。

3.校内转专业学生,新学年开学后3个月内转专业的,按照新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新学年开学3个月后转专业的,从次学年开始按照新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条件标准缴纳。
   4.参加学校2+2留学项目的学生,按照学费的30%缴纳学籍管理费,不需缴纳学费及住宿费,要求保留床位的除外。

5.教学科研处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新学年学籍变动学生名单提交计划财务处。学籍变动学生名单应加盖部门公章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 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不得在经批准的收费申请之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 学校各部门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私自收费。凡是校内部门提供的与正常教学无关的服务对象为学生的其他服务性收费,以及与我校签订校企合作培养协议的单位,均应通过我校计划财务处代收代付各项费用,企业方对协议内规定的项目不得私自收费,校内具体合作部门具有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每学年开始的第一周为学生缴纳教育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时间,学生缴清相关费用后,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分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缴清相关费用者,所在分院不予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五章  欠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需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不得无故欠费。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一次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者,应按照《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学费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缓缴。

第十九条学生处和各分院负责对欠缴费、缓缴费学生的催缴工作。计划财务处每月底前向学生处和各分院提供欠费学生名单,并督促学生处和各分院及时做好欠缴费、缓交费学生的催缴工作。学费、住宿费收缴率列入各分院年度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欠费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应首先抵交本人所欠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校应暂缓发给其毕业证和学位证。计划财务处应在毕业证、学位证发放前向教学科研处提交欠费学生名单。毕业生离校后,教学科研处应将欠费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造册登记移交学院档案室保管。已毕业离校学生缴清欠缴费后,凭计划财务处开具并加盖收费专用章的缴费发票以及计划财务处的欠费清缴证明到学校档案室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档案室应留存计划财务处开具的欠费清缴证明并登记在案,发给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未缴清欠缴费的学生,任何人不得为其领取毕业证和学位证,不得为其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数据信息,也不得允许学生对毕业证和学位证进行拍照。

第六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依据《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按下列规定标准退还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三)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四)申请退学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退学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被开除学籍、因病或意外死亡的,学费、住宿费退费参照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开学后申请退还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学生缴费后代收费项目和服务性收费项目确未实施,相关费用确未发生的,可准许退费。应由业务承办部门出具退费说明,退费说明应包含学生基本信息(班级、姓名、学号等)、退费理由、退费项目、退费金额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根据情况说明办理退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费应由学生(或家长)申请,分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按照《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教育事业经费支出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 收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 学校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报到期间,由招生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公示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明码标价,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二十七 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者,除没收违规收入外,还要给予违规金额1-3倍的经济处罚,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条例》(西财行知财字[2008]5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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